更新日期:2008/01/07 09:21 【蔣永佑/專題報導】 線上遊戲玩家們所獲得的貨幣及寶物,其實並非玩家的「私人財產」,根據遊戲商的解釋,遊戲中的貨幣、寶物,都只是增加遊戲樂趣的規則變化之一,玩家雖可於遊戲中轉讓虛寶,但僅擁有寶物「在遊戲中的支配權」,而非「所有權」。 這個論點也已獲得司法的支持,電磁記錄(包括寶物及貨幣)原於刑法竊盜罪中,被視為可以被偷的動產,因此檢警以前受理玩家報案寶物被盜的案件,都將嫌犯依竊盜罪逮捕及起訴,但近年來已將電磁記錄排除於動產之外。 司法界認為,所謂寶物被盜或買賣,只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,其實相關的電磁記錄,始終都還保留在伺服器中,不曾被真正取出,因此正確的說法是只會被更改,而不能當作被偷。為此,刑法亦增列了妨害電腦使用罪章,而警方在移送類似案件時的罪名,也都改成「妨害電腦使用」。 這樣的觀點,等於潑了沉迷於網路交易的線上玩家一大盆冷水,花錢買來的寶物竟然沒有「所有權」?相信大部分的買家都無法接受,而盜寶的人不算竊盜?更被玩家撻伐為助長網路犯罪的亂源關鍵。 反而是無辜的玩家,在不知情下,花大錢買來其他不肖玩家偷來的寶物,最後卻因他人犯行,落得寶物被遊戲商沒收,又不能向虛擬寶物交易網站要求處理,只能自認倒楣地落得錢財、寶物兩頭空,交易幾乎毫無保障。 無怪乎在全國消保會的申訴案件中,線上遊戲所佔件數居高不下,消保會議更於日前發函各級學校,將線上遊戲列為「高風險產品」,提醒學子們注意。